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提高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水平,规范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重大事项、课题研究、风险管理、应急抢险决策咨询等活动,确保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决策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家是指从事防汛抗旱管理和在防汛抗旱工程技术、应急管理及抢险救援等方面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精湛处置技能,经审查合格的人员。
第三条 受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委托,市防汛抗旱抢险中心(以下简称抢险中心)具体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专家库专家接受专家库管理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大于60岁,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从事与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相关的管理、气象水文、工程技术、施工等工作满八年,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活动特点和规律的有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
(三)具有丰富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设备操作知识和经验及相关资格证明的人员;
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表格。该表格由抢险中心制作并发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抢险中心;
(三)重庆市防办、市抢险中心组织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人员,将聘请加入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重庆市防汛抗旱各级相关机构、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各组成单位、重庆市防指成员单位、驻渝有关部队、武警公安消防总队、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设计院所、大专院校、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业、群众团体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在职或退休人员组成,遇重特大险(灾)情根据需要临时聘用有关专家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的加入和退出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经审查合格后,由市防指颁发《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家聘任证书》,任期三年,届满后,由重庆市防办、市抢险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替。对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等活动、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胜任应急抢险救援活动的专家,可取消其专家资格,或劝其退出专家库,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对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发展方向、理论、实践问题等进行探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参与讨论、完善和制定防汛抗旱应急抢险行动预案;
(三)参与制定和完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相关技术要求、标准;
(四)对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建设、队伍能力建设等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五)根据相关气象水文等有关情况,对洪(涝)旱趋势进行分析,提供决策建议;
(六)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实施方案的讨论、研判和制定抢险救援灾后评估,进行必要的现场抢险排险指导工作;
(七)对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及抢险队伍组成进行评估,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提供物资和抢险人员保障;
(八)参与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的咨询,协助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
(九)参加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提供其他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相关的咨询和专家意见。
第九条 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专家享有的权利
1. 依据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2. 就咨询中的有关问题,要求被咨询方提供有关资料、说明等;
3. 对咨询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抢险中心报告;
4. 对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专家应尽的义务
1. 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2. 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和应保密的任何情况;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专家承担的责任
1.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 相关工作结束后,参与起草书面报告并签字,对所提出的建议及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专家库的管理及抽取办法
根据专家库收集的每一位专家的技术特点和能力,进行分类科学管理,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以指定或抽签的方式临时组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编制、装备评估、队伍能力建设、培训教育、业务咨询、应急抢险救援指导等各类专家队伍,针对性地投入相关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市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待遇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抢险根据相关规定支付抢险专家适当的劳务报酬。
(三)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编制、装备评估、队伍能力建设、培训教育、业务咨询等工作补助标准参照《重庆市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意见》(渝发改标[2012]1948号)执行
(四)防汛抢险专家汛期享受统一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编辑:罗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