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通过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2003年9月23日
9月22日,重庆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新的《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新的《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是根据新《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修改后的《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共三十二条,与1999年8月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渝府发〔1999〕5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确立了河道采砂规划制度。新《办法》规定,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并根据河道分级管理原则确立了对不同级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不同级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原则。
二是确定了河道采砂实行“一证一费”制度。即河道采砂实行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统一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这是对原《办法》规定的河道采砂实行由河道主管机关、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分别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分别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调整。
三是减少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程序。改变了原《办法》确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分别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做法,将以前在水下采砂须取得海事机构颁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做法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在发证前征求海事机构的意见,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群众。
四是增加了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的有关法律责任。新《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或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